機構職責
(1)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市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2)監督國家審計規章、審計準則和指南的執行;制訂并組織實施市級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
(3)向市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
(4)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國家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委和市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市級投資和以市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市級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市屬國有企業、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市級駐外非經營性機構財務收支;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基金、資金;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5)按規定對市管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6)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7)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8)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9)組織開展全市重點建設項目的稽察,對市屬國有企業的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10)與縣級黨委和政府共同領導縣級審計機關。
(11)開展全市審計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全市審計領域信息技術應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