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維護全市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并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全市性審計規范性文件和制定審計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及年度審計計劃。參與起草全市地方性財政、經濟及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長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 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財政投資和以市財政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市政府負責風險總托底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市政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的中央、省駐市部門及其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的其他事項。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級領導干部及依法屬于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市、區、山)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山)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市、區、山)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市、區、山)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市、區、山)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協助管理縣(市、區、山)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市政府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參與審計領域的內外交流活動,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全市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