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審計。
(二)加大對審計信息的依法公開力度,促進公開透明,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三)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制訂審計規章制度并監督其執行情況;制定并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參與起草地方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對審計、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四)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市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出具相關審計報告并承擔責任,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并承擔責任,負責督促被審計單位進行整改。
(五)向市政府報告有關審計情況和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結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政策、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及直屬單位和人民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市政府部門以及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
8.省審計廳授權審計的中、省駐漢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
9.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漢援助、貸款項目。
10.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七)對審計發現的財政經濟活動中傾向性問題和宏觀調控方面出現的問題,進行專題審計調查并向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
(八)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九)按規定對縣處級領導干部及依法屬審計局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十)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一)組織對市、縣(區)審計機關審計業務質量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審計專業培訓和審計理論研討、審計學術研究與信息交流。
(十二)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審計信息系統。
(十三)對縣區審計業務工作進行監督指導;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區)審計機關審計業務質量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審計專業培訓和審計理論研討、審計學術研究與信息交流。
(十二)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審計信息系統。
(十三)對縣區審計業務工作進行監督指導;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